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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监管生猪内脏安全 将加入信息追溯系统

发布时间:2015-06-02

        上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农委、商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多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本市生猪内脏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已经出现的场外占道非法交易生猪内脏的活动,城管执法等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坚决取缔和打击,对于非法交易较为集中和猖獗的区域,要加强区域协同整治,严防固守,确保整治效果。另外,生猪内脏也要加入猪肉信息追溯系统。

生猪内脏包装不善须销毁

此次意见明确了生猪屠宰企业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屠宰质量安全负责,应当严格遵照《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屠宰活动。由于非法交易的散卖猪内脏易出现卫生隐患,生猪肝、肾、肺等内脏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经包装后方可出厂。

生猪内脏的包装材料也有讲究,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食用级的材料,包装必须封口,且不得重复使用。每个独立包装上均应有食品标签,标签的内容应包括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经包装的生猪内脏在供销过程中应按照标签标识的储存条件,配备相应的冷链等设施,严禁违法添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

此前《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产品须无害化处理,而意见进一步将范围扩大:对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包装处理的生猪内脏都不得出厂销售,要严格落实销毁、毁形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委托他方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必须保存他方提供的无害化处理销毁单两年以上,严禁将应当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内脏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同时,鼓励本市生猪屠宰企业生产小包装的内脏产品,以方便市民选购。

产销链需把好每道关

“控制源头”是监管生猪内脏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一旦问题内脏流入市场,涉及的诸多环节将使问题复杂化。因此,意见指出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源头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规对经检验检疫合格且按规定进行包装的生猪内脏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生猪内脏未按规定进行包装出厂的,不得对该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检疫不合格的,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

同时,生猪内脏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重点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销售或使用生猪内脏索证索票职责,确保销售或使用的生猪内脏符合要求。对发现进货渠道、包装、冷链设施等不符合要求应依法严惩,并深入追查问题食品的来源和流向。要加强对生猪内脏产品的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抽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依法处置。

对已经出现的场外占道非法交易生猪内脏的活动,城管执法等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坚决取缔和打击,对于非法交易较为集中和猖獗的区域,要加强区域协同整治,严防固守,确保整治效果。

将严查“三不管”交易点

非法交易的散卖猪内脏,因其无包装、多次转手或代屠宰等多种原因,给追溯工作造成困难。事实上,上海目前的猪肉追溯系统已比较成熟,不仅本地产猪肉可溯源,连外地进入上海的猪也通过定点屠宰的方式“尽在掌握”。此次意见首次聚焦生猪内脏的追溯问题,要求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生猪内脏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按照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要求,履行生猪产品相关信息上传追溯的义务。

其中,生猪屠宰企业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肝、肾、肺等内脏进行包装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本市生猪屠宰环节追溯系统。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生猪屠宰环节、流通环节的生猪产品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及指导,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屠宰环节生猪产品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流通、加工使用及餐饮服务环节生猪产品信息追溯的监督管理。

另外,由于生猪内脏的非法交易点易出现在“三不管”地带,因此加强综合协调和区域联动必不可少。各区县食安办要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不仅要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又要加强区域协调,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特别是对于街镇以及区县行政区划交界处,要协调相关区域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区域联动,消除区域监管盲点。此外,还要对各主管工作部门贯彻落实此次意见的情况加强督查考评,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